开票有误等情形怎么办?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全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 数开具。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年10 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
注: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收到 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销售方未抄税未记账的,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按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上述作废
条件的,应按照规定手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按照规定手续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