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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第二年怎样交?

答: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私家车强制险: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元第二年:855元,990元第三年:760元,880元第四年:665元,770元第五年:665元,770元以上保费,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其中任意一项变化了,那样保费也会变车船税:1.0升以下:180元/年1.0~1.6升:360元/年1.6~2.0升:420元/年2.0~2.5升:720元/年2.5~3.0升:1800元/年3.0~4.0升: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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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4

人保可以代缴车船使用税?

答:每年都必须交,而且现在车船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收,跟交强险合并收取,所以车船税基本是不可能逃掉的。价格的话根据排量来增加基本2.0以下的费用在480以下,虽然国家有标准,但是各地都些许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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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单位购买小汽车

答: 车辆购置税是你将车购来以后凭发票去税务机关缴纳的。然后凭车购税的完税凭证再去车管所落户上牌的。 在计提折旧前,一定先要在固定资产帐上反映出来。你的小汽车不是作为生产运输工具使用的。所以,不能摊销,而是计提折旧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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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关于银行缴费问题

答:一般工行就可以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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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0

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第二年怎样?

答: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私家车强制险: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元第二年:855元,990元第三年:760元,880元第四年:665元,770元第五年:665元,770元以上保费,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其中任意一项变化了,那样保费也会变车船税:1.0升以下:180元/年1.0~1.6升:360元/年1.6~2.0升:420元/年2.0~2.5升:720元/年2.5~3.0升:1800元/年3.0~4.0升: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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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何种情形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减征条件为:一是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二是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伺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三是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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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上面写买多少车险?

答:车船税是到银行去交的,保险最好去保险公司买或到车行去买,现在的骗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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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何种情形可减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 号)第2条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 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 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 种子、词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 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 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 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 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 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 (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 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根据第2条规定,符合上述 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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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如何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〇12〕13 号)第1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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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已没有土地使用费的说法了?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第1条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 5〜10元提高到1. 5 ~ 30元;中等城市由0. 4〜8元提高到1. 2〜24元;小城市由0. 3〜6元提高到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4元提高到0.6-12 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1条规定,第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同时修订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办法不再执行。 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2007年前成立的,2007年以后成立的)都一律只缴土地使用税,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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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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