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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的规定,可抵免境外所 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 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1)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 税税款;(2)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 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 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 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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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应如何抵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 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 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 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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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请问企业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多步骤交易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 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 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 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 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 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 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 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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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其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是否要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业务 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对交易中股 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 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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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 为主要目的;(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3)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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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向税务机关备案时须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收购业务,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 产收购的商业目的;(2)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3)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4)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5)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 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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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企业股权收购重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收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 为主要目的;(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3)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 的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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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 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 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 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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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请问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 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 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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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用于广告、样品的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缴纳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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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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