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2016-06-18 00:46: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第1条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 5〜10元提高到1。 5 ~ 30元;中等城市由0。 4〜8元提高到1...[展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第1条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
5〜10元提高到1。 5 ~ 30元;中等城市由0。 4〜8元提高到1。 2〜24元;小城市由0。 3〜6元提高到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4元提高到0。
6-12 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1条规定,第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同时修订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办法不再执行。
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2007年前成立的,2007年以后成立的)都一律只缴土地使用税,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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