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专用发票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销售货物并向 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 以下规定办理:① 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 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在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 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 销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西〇② 在购买方未付货款但销售方己作账务处理的情與下,可开具 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其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 额的凭证,其余不得撕下。
再将从原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 联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和红字专用发票 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③ 在购买方已付(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时,购买方 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 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红字 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