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涉及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职工获得的超过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北京所在地企业为例,经济补偿金涉及的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为:
首先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换算成月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月应纳税所得额=?经济补偿金收入-可税前扣除金额(四项基金等)-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公式为: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此数字是企业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应从总数中扣除的数字,所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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