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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改制过程中,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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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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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2] 161号)第十条规定:“改制过程中,原企 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新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相 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 45号)的规定,按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 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依据《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劳社资发 [2003] 213号)第二条规定:“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本 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 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 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 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可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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