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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怎样缴纳?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怎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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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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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指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 业,下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 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政府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政府分享, 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吩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政府之 间分配。
     统一计算,指企业应当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 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 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按照各自 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分级管理,指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所在 地税务机关管理。   就地预缴,指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分别 就地按照月份或者季度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 年已经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1具有主体生产、经营 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备后服务、内部研发、 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上述办法。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计算有关分 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时候,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 税额和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自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 起10天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人、职工薪酬和 资产总额3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 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 的,同样按照3个因素分摊),由各分支机构就地缴库,并由中央政 府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60: 40分享。
    分摊的时候,上述3个 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第二 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 参与分摊。 上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指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让 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人。
    其中,生产、经营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 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人,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 收入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和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 收入。
     上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 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上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 摊的预缴税款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X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0。
    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x0。 30 在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 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当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25%就地缴库,由中央政府与总机构所在地 政府按照60 : 40分享。   三、 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当将统一计算的企业 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剩余25%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中60% 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3年分享 企业所得税税额占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 分配。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扣除总机 构和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或者应退税 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缴库或者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 缴库,由中央政府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60: 40分享;25%由 总机构就地缴库,由中央政府与总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60 : 40分 享;其余25%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 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3年分享企业所得税税额占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 退库,由中央政府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60:40分担;25%由 总机构就地退库,由中央政府与总机构所在地政府按照60 : 40分 担;其余25%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
   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在省级行政区 域以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制定 相关的收入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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