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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工程总分包收入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工程总分包收入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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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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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人的〇_ 2%按月或按季由 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 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 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方,将部分建筑安装 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人,分包方取得 分包收人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
  若总承包方在异 地(跨省)设立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 营实际经营收人的〇。   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 汇总到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_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人、成本、费用等依据《企业 所得税法》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 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 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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