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 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规定向税务机关进 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1) 相关认定与管理
1)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 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2)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
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全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 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规定向税务机关进 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1) 相关认定与管理
1)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 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2)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
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 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 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 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4)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 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 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 15号)有关 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5)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 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
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后, 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 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
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 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 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
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6)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吹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 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
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 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
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 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 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7)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
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 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 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对审核无误 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8) 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
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 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计算方法
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的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
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 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①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②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③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④ 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
的货物。
⑤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⑥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 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 (1 +征 收率)x征收率
② 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量计征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价计征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 (1 +增值税征收率)X消费税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出 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 (1 +增值税征收率)X消费 税适用税率
这里,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 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
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 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 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