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1某卷烟厂1999年5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3...全部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1某卷烟厂1999年5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3000元,烟丝加工后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
试计算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63000+7000)/(1-30%) =10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100000×30%=3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的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30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作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2甲企业委托个体经营者张某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张某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0000元,甲企业收回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000元。
试计算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5000×30%=10500(元)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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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应按照规定,采用从价或从量的方法计算出应交消费税金额,借记"主营...全部
企业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应按照规定,采用从价或从量的方法计算出应交消费税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随同产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的,所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计提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较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应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1。某生产企业2002年10月4日,销售一批消费税应税产品,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应交消费税1000元。货款尚未收到。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假设某企业用银行存款交纳上项消费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当发生销货退回时,应作与销售计缴消费税时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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