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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发生一般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发生一般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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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4

113 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 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017-06-04

115 0
    (1)总机构需要汇总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和汇总的销售额计算汇总销项税额;(2)总机构需要汇总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3)总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按月(季)汇总计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4)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四)》第2栏。
  (5)《附列资料(四)》第2栏第4列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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