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境外股东取得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 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 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 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 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规定,中国境 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 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 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 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人相 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人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人成本、费用, 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人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每次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息时或者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 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未按照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人企业当期成本、费 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以及不是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 而是计人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人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人成 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的,应在 实际支付时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