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如何征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例如,某电脑公司主营电脑销售,兼营电脑知识培训(不包括销售电脑并负责培训 部分)。 如该企业将电脑销售和电脑知识培训分别核算,则根据核算情况对销售电脑 收入征收增值税,对电脑知识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如该企业未将两部分业务分别核 算,而是混在一起,则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其电脑销售收入和电脑 知识培训收入各是多少,并分别征收税款。
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全部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例如,某电脑公司主营电脑销售,兼营电脑知识培训(不包括销售电脑并负责培训 部分)。
如该企业将电脑销售和电脑知识培训分别核算,则根据核算情况对销售电脑 收入征收增值税,对电脑知识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如该企业未将两部分业务分别核 算,而是混在一起,则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其电脑销售收入和电脑 知识培训收入各是多少,并分别征收税款。
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 动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修订的细则与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的规定是统一的。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 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修订的细则与原细则规定不一致。原细则第 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 收机关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国家税务局很难单方面处理,往往出现增值 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
为此,取消了上述规定,改为不 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