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该怎么理解?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销售额占50%及以上,下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上述甲企业在销售450吨铁粉的同时为购买方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1万元运输费用,如果甲企业属于专门从事铁粉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以铁粉生产或经营为主的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纳增值税。 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全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销售额占50%及以上,下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上述甲企业在销售450吨铁粉的同时为购买方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1万元运输费用,如果甲企业属于专门从事铁粉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以铁粉生产或经营为主的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纳增值税。
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从事电梯生产、销售的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但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则不征收增值税。
不过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对取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仍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依照《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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