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流转税政策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的定义
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又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非货物销售的应税劳务(并且一项货物销售业务与另一项提供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之间无必然联系)。 企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与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收入(成本)。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一项货物销售行为与另一项提供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全部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流转税政策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的定义
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又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非货物销售的应税劳务(并且一项货物销售业务与另一项提供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之间无必然联系)。
企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与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收入(成本)。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一项货物销售行为与另一项提供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规定。
四、兼营行为与特定行业的流转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兼营行为,货物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提供非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条件的单位,其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可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符合国税发[2006]80号文规定条件的单位,其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可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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