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如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特设立“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规模、渠道。根据《意见》有关规定,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1年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印发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3号)有关规定,由市工商局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统筹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全部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特设立“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规模、渠道。根据《意见》有关规定,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1年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印发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3号)有关规定,由市工商局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统筹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其中2011年安排1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扶持。补助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减免或补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需缴交的部分税款以及有关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年检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费、防伪税控设备发行费、网上抄报税初装费、CA数字证书介质费、当年CA数字证书使用维护费、统一机构代码证书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评估、审计、验资费、贷款利息、转型升级奖励和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登记为企业。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按转型升级为一家企业支持补助。
第五条 扶持对象。根据《意见》明确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对2011年2月10日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2011年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为企业。
第六条 扶持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统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出资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扶持标准为每户2000元。
2、出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标准为每户2500元。
3、出资额100万元以上,扶持标准为每户3000元。
(二)转型升级为公司。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扶持标准为每户2000元;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标准为每户4000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扶持标准为每户5000元;
4、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扶持标准为每户6000元;
5、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扶持标准为每户8000元。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属中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无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的;
(三)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拟设升级企业住所均在中山市辖区内。
第八条 申报材料。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向市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转型升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补贴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报该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工商局进行审核。市工商局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有效合理分配补贴资金,确定其补贴资金的档次及金额,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符合转型升级企业进行公示。
市工商局将审核确定的转型升级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按季度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批复,将专项资金拨至市工商局指定账户,再由市工商局将该专项资金分解划拨至转型升级后的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市工商局职责。
1、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专项资金的目标、部署、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订详细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含三年总目标及各年度阶段性目标)。
2、组织、受理及审核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确定其补贴资金的档次及金额,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符合转型升级企业进行公示。
3、由市工商局按季汇总经审核、公示后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及向市财政局办理资金请拨手续,将专项资金划拨至转型升级后的企业银行账户,并设置专账核算,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跟踪问效及绩效自评,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内部监管。
4、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要求,根据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专项资金监督制度。
5、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及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及组织绩效自评,向市财政局提交有关总结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财政局职责。
1、根据经人大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市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并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2、市财政会同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专项资金中开支各项公用经费性质的管理费用。
(二)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不得超标准开支。
(三)专项资金必须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四)市工商局和用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五)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审。
市工商局及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市工商局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组织第三方核查,并视情况组织重点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工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将已收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和《印发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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