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
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通常不 缴纳消费税(但是,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 油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包括生产
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在移送使用 的时候缴纳消费税。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纳税人 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适用税率)
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 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
不同,应当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 计算。如果当月没有销售或者当月没有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
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
率计算的利润(例如,化妆品为5%,小汽车中的乘用车为8%,粮 食白酒为10%,高档手表为20%)。
例:某葡萄酒厂本月将本厂生产的1000瓶葡萄酒发给职工作为 福利,该厂本月销售这种葡萄酒的价格为每瓶50元(不包括增值
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该厂这部分葡萄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 000瓶x50元/瓶x10%= 5 000 元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适用税额标准)+( 1 -适用税率)
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应税消 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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