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 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了委
托方为个人以外,这类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的时 候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申报缴纳
消费税,并且在计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以后缴纳消费税。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受托方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 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适用税率)
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 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
不同,应当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 计算。如果当月没有销售或者当月没有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
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 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否则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
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 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除了按照上述方法 确定计税价格以外,还应当以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
依据,按照适用税率和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委托方 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
税额。
此外,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和珠宝玉石,可以暂按 加工费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