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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应就其 按照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 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 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 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 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 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 担的税额之和。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 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 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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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请问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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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 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 还应上报总机构;(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 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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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企业发生的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 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 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 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 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 失)。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 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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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企业转让资产的净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 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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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企业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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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 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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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 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权性 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 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 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 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 他企业为2:1。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 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除了一般企 业应关注的利息支出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等因素 外,还应综合考虑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借贷双方实际税负以及利息支出计算方法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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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企业被税务机关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 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 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 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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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其以前年度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可否由其各成员企业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 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应按如下 方法结转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 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 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2)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为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 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x集团公司合 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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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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