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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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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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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
    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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