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上海户口,上一个月,也就是10月份辞去原来的工作应聘到一家在上海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期限两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被解聘的条款为“不符合招聘要求与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但我朋友工作了一个月就被公司解聘了(只有退工单做证明),口头的理由是我不谦虚,思维独特,还有与客户沟通有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我朋友也不能接受,因我朋友工作完全能胜任。
除了工资结清,公司只给了半个月的补偿。请问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可以随便炒鱿鱼?如果想打官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能否胜诉?。
第一点:你朋友应该是因"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而被解聘的,这一点你在法律上轻易不会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令人满意这个词本身就没有详细的定义,每个人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从合同书面上取证是很困难的。
第二点:楼上的朋友提过:“>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所以如果你要打官司,公司一定会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你都要有心理准备。
第三点:补偿是没有半个月的,最少是一个月,而且还有其他的相关福利,比如保险、公积金等,这些都是你应该得到的,绝对受劳动法保护的。
如果你决定打官司,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性很小,即使你胜诉,你也不会继续上班的。
所以你只能要求上面第三点里面的补偿和福利,这一点你胜算很大的。
最重要的一点提示:不必理会所谓的公司规定,如果他们用公司规定来压你,那么在法庭上,这将会对你极为有利的。
不论你作何种决定,我都支持你!。
这种事就不用去法院了,就是去了也一定是白去.你一定输.
答: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被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被辞退后无工作期限的工资损失). 但是这样的关系打起来是有风险的,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不可以。
试用期我认为单位可以解聘员工,因为在试用期本来就是看看你有没有能力,正所谓优胜劣汰,试者生存。但如果你朋友做的很好就被炒,那就有点欺负人了
可以>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已向你朋友说明解除理由,故是合法的.打官司本人估计不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