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上海户口,上一个月,也就是10月份辞去原来的工作应聘到一家在上海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期限两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被解聘的条款为“不符合招聘要求与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但我朋友工作了一个月就被公司解聘了(只有退工单做证明),口头的理由是我不谦虚,思维独特,还有与客户沟通有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我朋友也不能接受,因我朋友工作完全能胜任。
除了工资结清,公司只给了半个月的补偿。请问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可以随便炒鱿鱼?如果想打官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能否胜诉?。
第一点:你朋友应该是因"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而被解聘的,这一点你在法律上轻易不会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令人满意这个词本身就没有详细的定义,每个人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从合同书面上取证是很困难的。
第二点:楼上的朋友提过:“>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所以如果你要打官司,公司一定会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你都要有心理准备。
第三点:补偿是没有半个月的,最少是一个月,而且还有其他的相关福利,比如保险、公积金等,这些都是你应该得到的,绝对受劳动法保护的。
如果你决定打官司,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性很小,即使你胜诉,你也不会继续上班的。
所以你只能要求上面第三点里面的补偿和福利,这一点你胜算很大的。
最重要的一点提示:不必理会所谓的公司规定,如果他们用公司规定来压你,那么在法庭上,这将会对你极为有利的。
不论你作何种决定,我都支持你!。
我的职业是人力资源,目前有好多诈骗公司为了廉价劳动力也用过这些手段,就是在试用期快到时辞退员工,这样就不违反劳动法,又能使公司在花最少的钱请到最好的职员,因为一个人在试用期内都是很勤奋的,做的事也要比员工要多。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他们公司老是这样换人的话,有可能是这种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你们可以和劳动部门去申诉,但是机会很小,如果他们只针对你朋友一个人的话那么你也没有必要再去争了,因为劳动法不公保护工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的利益。
明白了吗?正如楼上所说的劳动法有规定:试用期内企业感觉不合适就可以解除合同。相对来说你的朋友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想做也可以随时走人的呀,也可以拿到工资呀。
不能
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你朋友签订的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有试用期内被解聘的条款“不符合招聘要求与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而公司解聘的理由恰恰是你朋友“不谦虚,思维独特,与客户沟通有一定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公司是按照约定进行的。
公司没有以事实或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支持公司做出的解聘决定;而你朋友自认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对该处理结果不能接受,可以要求公司明确解聘依据,也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解聘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公司必须拿出你朋友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以支持其解聘的决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你朋友确实在工作中存在过失,或不适合所从事之工作的话,公司在合同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合同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且付清工资,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做法几乎是天衣无缝的。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天(自发生争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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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