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专用票据可否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规 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 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的通知》(京卫财字 〔2006〕96号)规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 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京财〔2006〕73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统一 的新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套印财政部统一监制章。 新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收费专用收据包括“北京市门...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规 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 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的通知》(京卫财字 〔2006〕96号)规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 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京财〔2006〕73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统一 的新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套印财政部统一监制章。
新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收费专用收据包括“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临 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医疗急救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 “北京市用血互助金专用收据”和“北京市门诊挂号费诊疗费专用收据” 7种。
对照上述规定,医院提供的收费专用票据,符合规定,可作为入账凭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