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比,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第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令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行政行为。 以上规定对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同样适用。(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式...全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第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令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行政行为。
以上规定对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同样适用。(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为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以上九条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涉及的有(一)(四)(五)(七)(八)(九)六项。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排除了下列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进一步明确下列行为行政诉讼不可诉:(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式规定对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同样适用。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2)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原因簋多,如果该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不予赔偿。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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