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 古旧图书;
(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 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全部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 古旧图书;
(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 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 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注:修订的条例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 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修订的细则对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解释范围有所调整,取消 了原细则对“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的货物范围的条件限制。
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 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 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 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 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原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六 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1)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
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 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2)第一款第(三)项所 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3)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 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 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