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
(一)抵扣要求:
1.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以及运输费用,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商贸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为止全国只有3家)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全部
(一)抵扣要求:
1.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以及运输费用,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商贸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为止全国只有3家)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5.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6.商贸企业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予以抵扣。但税务机关必须密切跟踪资金流向,防止纳税人利用票据背书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
(二)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税务机关在审核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要求纳税人须提供付款凭证;取得价税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提供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2.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可按如下程序对其进行审核:纳税人在汇票背书前应持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作备查资料留存。
纳税人申报抵扣时还应提供销售方收到该汇票的证明及汇票承兑银行的电报证明复印件等。
3.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分配以及以货易货方式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分配或以货易货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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