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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否提坏帐准备

应收票据是否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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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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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根据以上规定,计算提取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不属于计算提取坏账准备的范围,不过,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从应收票据转入的应收账款需要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预付账款转入的其他应收款也需要提取坏账准备。
   2。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 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可以看出,后来提取坏账准备的范围的规定,对原国税发[2000]84号进行了否定和补充:范围增加了其他应收款(为方便起见,范围同会计一致),减去了应收票据。  另外,目前能够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企业只要备案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外,还需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比较严格,能够在税前扣除的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 。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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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应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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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本身不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不确定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应设置“坏账准备”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2007-03-21

382 0
“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应当于当期将其转入“应收帐款”科目;期末再针对“应收帐款”科目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

2007-03-20

394 0
    新会计准则规定: 1。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都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需要注意的是: ①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可直接计提坏帐准备 ② 应收票据、预付帐款不可直接计提坏帐准备 应收票据、预付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条件: A .必须有确凿的证据 B .“应收票据”转为“应收帐款”后提坏帐准备 C .“预付帐款”转为“其他应收款”后提坏帐准备 2 .坏帐提取的比例变化 坏帐提取比例采取自定,即由企业根据坏帐的情况自定比例范围。
     3 .坏帐计提方法采用“备抵法”,取消“直接转销法”。 税法规定如下: 应收帐款计提坏帐的范围据“国税发45 号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即“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科目,都可计提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要求3‰--5‰ 。
    如果会计处理计提比例高,必须在所得税后调整。坏帐计提的方法上采用备抵法,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必须税后调整,计划内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必须税后调整,一年之内的应收帐款不允许提坏帐准备必须税后调整,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证据不足,不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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