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是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_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7月19日国税明电〔1999〕10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 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全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_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7月19日国税明电〔1999〕10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 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 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 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严肃处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2005年 8月8日国税函〔200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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