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可以,可视同实物投资进行处理,需经过资产评估,确认其价值,差额为正数,记入资本公积,负数按期限摊入投资收益,如上。
可视同实物投资进行处理,需经过资产评估,确认其价值,差额为正数,记入资本公积,负数按期限摊入投资收益
如果是新公司筹建,则通过资产评估后直接以评估价值计入实收资本,因为新公司建立以前是不需要会计帐目的。 例:某公司新建,注册资本100万元,现金投入80万,在建工程资产评估价值为20万,则: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80万 借:在建工程-(明细科目)20万 贷:实收资本 100万 如果是以本公司的在建工程作为投资,则如上“痴迷”的回答。
这个问题很少见,如果有,应该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价值。
如果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价值有差额,则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500000
贷:在建工程 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20000
以后再按照确定的摊销期限每期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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