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及契税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暂免营业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1号)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人在夫妻之间更名不征契税,纳入即时审核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于夫妻...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暂免营业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1号)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人在夫妻之间更名不征契税,纳入即时审核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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