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以上只是一般规定,可能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请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