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二手转让的流程和税费?
案例:A先生2004年4月20日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8万元,2004年6月15日取得产权证。2005年5月12日,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税收,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转手的,均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超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营业税,而超过两年的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额征税。2006年5月24日“国六条”颁布,从2006年6月1日起,2年改为5年。请问A先生以40万元出售该房的营业税待遇会发生什么变化?
1、2005年4月20日前出售:营业税=(40-28)×5%=0。 6万元(差额)
2、2...全部
案例:A先生2004年4月20日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8万元,2004年6月15日取得产权证。2005年5月12日,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税收,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转手的,均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超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营业税,而超过两年的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额征税。2006年5月24日“国六条”颁布,从2006年6月1日起,2年改为5年。请问A先生以40万元出售该房的营业税待遇会发生什么变化?
1、2005年4月20日前出售:营业税=(40-28)×5%=0。
6万元(差额)
2、2005年4月20日-5月31日出售:营业税=0(免税)
3、2005年6月1日-2006年4月19日出售:营业税=40×5%=2万元(全额)
4、2006年4月20日-5月31日出售:营业税=0(免税)
5、2006年6月1日-2009年4月19日出售:营业税=40×5%=2万元(全额)
6、2009年4月20日后出售:营业税=0(免税)
非普通住宅
1、2005年4月20日前出售:营业税=(40-28)×5%=0。
6万元(差额)
2、2005年4月20日-5月31日出售:营业税=(40-28)×5%=0。6万元(差额)
3、2005年6月1日-2006年4月19日出售:营业税=40×5%=2万元(全额)
4、2006年4月20日-5月31日出售:营业税=(40-28)×5%=0。
6万元(差额)
5、2006年6月1日-2009年4月19日出售:营业税=40×5%=2万元(全额)
6、2009年4月20日后出售:营业税=(40-28)×5%=0。6万元(差额)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原政策
2005年政策
2006年政策
原政策
2005年政策
2006年政策
1年以下
差额征税
全额征税
全额征税
差额征税
全额征税
全额征税
1-2年
免税
全额征税
全额征税
差额征税
全额征税
全额征税
2-5年
免税
免税
全额征税
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
全额征税
5年以上
免税
免税
免税
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
其他税费:
卖方:个人所得税,福建厦门泉州1。
5%(保证金,1年内再买房可退;5年以上唯一住房可免),全国2006年8月1日起差额的20%或全额的1-3%(受赠房产转让按20%计征);印花税0。05%,转让手续费经济适用房、房改房3元/平米(一般6元/平米、商场20元/平米、厂房4元/平米)。
土地增值税(北京2006年12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按1%征;国家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厦门2005年9月1日起预征;清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买方:土地出让金1%(一般不交、自建私房8%、拆迁安置房4%、划拨商品房20元/平米),契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1。5%(一般3%),印花税0。05%,转让手续费3元/平米,土地使用权登记费50元,房屋使用权登记费80元。
评估费0。4%,抵押登记手续费0。08%×贷款额+190元,保险费0。085%×贷款额×贷款年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