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购进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额直接计入货物成本。例如分录:借:在建工程 (价款+增值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情况二:而购进货物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我想问的是“情况一”购进了货物也发生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什么像“情况二”中那样做“进项税额的转出”,而是直接计入了货物的成本中了。
到底什么时候增值税是直接计入成本,什么时候又做转出,我有点绕晕了,哪位帮忙解释一下,越详细越好!!提问二:1、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征增值税。2、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是等同于不交增值税呢?。
对于情况一二的区别在于购进当时是否有抵扣,如果当时是确定属情况一的,当时就不抵扣了,但有些购进当时是不准备用于情况二的,但抵扣了后来发生改变用途了,所以要在确定改变用途时将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提问二:不得抵扣与不交增值税是两码事,按税制的设计,我们外购货物都是支付了它的增值税金的,但如果用于最终的非应税项目,我们就相当于最后的消费者了,支付的价格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都由我们承担了,它消费掉了,不再继续增值了。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用于上述三项,相当于把东西卖给自己消费掉了,所以叫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的概念是纳税人把自己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增值的部分应交的税金交了。
二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区别是,非应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因此不需进行增值税核算;而免征增值税是要照常计提应缴增值税的,只不过在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税额后,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