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的应付工资12月份计提了20000,10年1月才发放掉了,所以应付工资在年末有5万元的余额,在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就该部分补征税5000元,已交。
现在问下来,应该做如下分录调整:第一部分;借:管理费用20000
贷:应付工资20000
借:应付工资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0
第二部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5000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我想问一下这样做的意思是什么呢?怎样理解这些分录?应付工资再多做一笔,不是在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的时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又不一致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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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画蛇添足,不需做的,或者说,做也不能说你错了,但问题是你这部分工资2010年还是发了,你又计提回来,你不累啊,我肯定楼上没做过一天会计,也没有经历过一次正规的审计;
第二部分;应该是我这样做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5000
这是调整没有发放工资的税金
此处这样做有问题,因为此处产生了所得税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我余下问题我补充完整回答如下:如果2010年这20000元以后都不用发放才是你的做法,否则就错了!
第一步都不做,懂吗!税法是说你当年没发的不许税前扣除,并且你这样做的做法是人为调整利润,因为这部分工资的受益年限是2009,不是2010年,所以,第一步的调整都错了!
如果你按我的做,你看还是否不一致!
兄弟,你会计基础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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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是这样的,09年12月份计提了工资但是没有实际发放,税法上不允许扣除,所以冲回了12月份计提工资的分录,等10年1月再重新做计提工资。并对上年的损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