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2009年预缴增值税2万元,当时是在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专管员告知该公司预缴的增值税以后可以抵 扣。但是直到目前,该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已经一年了,还是不 能抵扣。现在该公司要注销,希望能将这部分增值税进行抵扣, 不知是否还能抵扣?账务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
(1)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 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 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 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 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 40号)第10条规定,辅导期...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
(1)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 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 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 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 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 40号)第10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9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 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 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 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1个月 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16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 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 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 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0年11月对尚未抵扣的2009年辅 导期预缴增值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 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注销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会计处理如下:
原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 期末计算出应纳税额后,经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可以抵减预 缴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科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