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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及应付工资的问题

  2008年的业务招待费改为入账金额的60%*25%交所得税,现在账面上有31000元的业务招待费(没超标),如果交所得税的话就是31000*60%*25%=4650元,但公司只想交不超过2000元的所得税,我可不可以把前几个月的某些餐费发票凭证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现金 改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职工餐费) 贷:现金呢?我觉得这样一改的话,就做到合理避税了,不知道是不是可也这样做。
   还有一个问题,今年的工资标准是否是2000元,我记得去年标准是1600元,但地税说个人工资超过960的部分也要交税,不知今年如何规定,我是想如果工资标准提高的话,福利费的实际发生额也相应提高,我就可以把那些招待费改成职工餐费,如果不这样的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入账的招待费超过公司的要求了,我不能自己垫付啊。
   恳请高手给予详细指点。

全部回答

2008-11-19

0 0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且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即招待费的40%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60%部分如果超标,则超标部分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你说的40%有误 招待费用可以记入福利费,但要注意合理性 从08年开始的新税法取消了对企业的计税工资限制,只要是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允许税前扣除,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2000元,不要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公司没理由要求你垫付。
    。

2008-11-19

50 0

1、可以将业务招待费放入“福利费”科目中,但是,福利费也有税前扣除标准:在工资总额14%范围列支的,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要做纳税调整。因此,如果避税,也要做好福利费的测算。 2、新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工资总额已经没有税前扣除标准了,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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