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五一节组织大家去外省旅游,我是这样做分录: 付款时 DR 应付职工薪酬 CR 银行存款 月末处理 DR 管理费用--福利费 CR 应付职工薪酬 问:我这样处理合适吗?如果合适,在旅游过程中的聚餐费用,还受不受下面这个规定的制约,还是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年底所得税汇算时还要不要调整应纳税额?(已知前提:福利费在工资的14%之内) 08年新所得税法规定,按餐费(招待费)的60%在税前扣除,并以营业收入的0。
5%为限,取实际发生额的60%与0。5%两者中较小者。。
1、按照新会计准则,你做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
2、按照原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分录:
(1)如果提取了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2)如果没提取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
3、旅游过程中的聚餐费用,也是福利费的核算范围。
所得税法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出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
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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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处理分录是正确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口径同会计处理的口径是不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认为其是福利费,老师认为可以作为职工取得的非货币性工资据实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