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开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税务局提出我的招待费用超出了税前扣除标准,要求补交所得税,我相知道会计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你的问题应这么分析:
1、会计上对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无限制,发生多少都可以据实开支。
2、你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由于税法上对业务招待费有限额的规定,具体是: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0。
5%,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 3%。所以你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超过部分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就可以了,但会计帐中无须进行调整。
3、你提出假设年收入是2000万,那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
(20,000,000。00-15,000,000。00)×0。3%+15,000,000。 00×0。
5%=90,000。00元。
以上标准正确,补充一下如是特殊行业参考一下相关规定:如房地产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不超过三年等等
首先,你的观点就不正确,按会计法核算与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部分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部分千分之三.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0.5% 2.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