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 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 行政复议决定;
四、 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
规则的行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
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 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 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 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
相关
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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