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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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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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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 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 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对于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有关特殊情况的规定如下: 一、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二、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 对2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四、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 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 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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