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与现有鉴定程序中的鉴定人都要求具有专门知识,有很多 相似之处,但“辅助人”这一限定词也揭示了其与鉴定人存4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人员选任不同。专家辅助人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确定,而鉴定人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并由法院蒌托。
虽然《民事诉 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
需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准许,但是法院并不负责_定专家辅助人的人 选。是否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及由什么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均属
于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当事人有权选择并委托专家辅助人为自己出庭陈述。
鉴 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人应3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无论是协商确定也是法院指定,均应 当由法院委托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
第二,立场不同。由于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自行聘请或委托,并收取当事
人的报酬,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
自然站在己方当事人的立场,陈述的意见有利 于己方当事人。 而鉴定人是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工作,必须#持中立的立场。
鉴 定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目的是解决案件 中的专门性问题;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则是对案件的专门性间题进行说明,以及 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三,职责不同。专家辅助人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通过对专门性
问题的说明弥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能力上的不足,因此专家辅助人的行 为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展开。
而鉴定人的职责是在法院委范围内根据案件 查明的材料开展调查和研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以辅助法咳查明事实。鉴定人
可以视为法官的助手。
第四,意见的效力不同。专家辅助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说明和见解有无法律
效力、能否转化为证据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还需要法官在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及 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判断。
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是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陈述的补充。而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的效力。 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具有很髙的法律效力,其证明 力高于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