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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急~~指教啊 法律

“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既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呢 能举个例子吗派出机关主要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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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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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派出机关(他是直接管这个县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因为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特别是没有地级市的地方,为了便于管理,国务院会允许一些省在此地设立行政公署。
  不过目前这个现象比较少见了!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试点“省直管县”。   目前,法律上规定的派出机关主要有四个: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4。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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