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与领海领空有区别吗?
各国都有防空识别区,它和领空完全是不同的概念。领空是国家领土和领海的上部空气部分,通常认为不超过100公里高度,也有主张可飞行高度(35公里左右)的国家。领空是国际法规定的不可侵犯主权范围。而防空区则是各国单方面自行规定的防空警戒范围,没有多少国际法上的意义。 设防空识别区的意义在于,飞行器飞行速度快,如果等它进入领空再采取监视和拦截行动就太晚了,所以要防患于未然。各国自行设立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能力,大多是根据岸基防空雷达的监视范围而定,大国可达数百公里之谱。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防空识别区没有法律权限,只是各国自行划定的警戒范围,外国飞行器只被要求进行配合的义务,比如进入某...全部
各国都有防空识别区,它和领空完全是不同的概念。领空是国家领土和领海的上部空气部分,通常认为不超过100公里高度,也有主张可飞行高度(35公里左右)的国家。领空是国际法规定的不可侵犯主权范围。而防空区则是各国单方面自行规定的防空警戒范围,没有多少国际法上的意义。
设防空识别区的意义在于,飞行器飞行速度快,如果等它进入领空再采取监视和拦截行动就太晚了,所以要防患于未然。各国自行设立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能力,大多是根据岸基防空雷达的监视范围而定,大国可达数百公里之谱。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防空识别区没有法律权限,只是各国自行划定的警戒范围,外国飞行器只被要求进行配合的义务,比如进入某国防空识别区后有义务通报自己的飞行目的和航线等,但如果不遵守怎么办?各国的理解有所不同,通常国际法承认的作法是立即派战斗机升空跟踪监视和警告,但在该外国飞行器真正本国领空前(也即进入领海上空)之前,本国战斗机不得采取迫降甚至攻击等行动,否则将被视为践踏国际法。
楼上朋友所引用的“强制降落甚至击落”的内容在网上我也看到过,但这种说法没有国际法依据,这相当于派战机去国外迫降或击落别国飞机。 实践中,外国军用飞行器进入某国防空识别区就像军舰进入对方经济专属区一样,是很容易造成磨擦的。
美国海军就明文规定“美方战机只要无意进入别国领空,就不必承认对方防空识别区的管理权,无需通报飞行信息。”所以大国间相互派军用飞机闯入对方防空识别区而不进行通报是家常便饭,也就民航飞机老实巴交地通报飞行信息。
通常本国战机逼近来犯方飞机后只是要求对方离开、进行干扰飞行、发射曳光弹警告或顶多是进行碰撞等低烈度行动,这正是因为本国飞机无权在领空外执法。如果真侵犯领空,直接打下来就是了。 所以真正按国际法讲,防空识别区是某国单方面设立的权力外伸,对方进入该区后进行通报是给你面子,不通报你也不能蛮干。
这问题不难处理,按国际惯行做法(没有明确法条),我方民航机进入日本防空识别区最好通报,但军机进入则坚决不予通报,并且对对方升空拦截战机不予置理。而外国飞机进入我防空识别区,则坚决派战机临空拦截,只警告和干扰其飞行,而一旦真进入领空则予迫降甚至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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