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是什?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 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全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 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 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 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从业人员(X) 人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工业 * 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营业收入(Y) 万元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建筑业 资产总额(Z) 万元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从业人员(X) 人X≥200 20≤X<200 5≤X<20 X<5 批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从业人员(X) 人X≥300 50≤X<300 10≤X<50 X<10 零售业 营业收入(Y) 万元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