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为农村种植户、...全部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为农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
这些农民经纪人肯定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在购销活动中只是组织者,概念上应该属于民法上的受托人。因此如果生硬地照搬政策,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就无法与这些农民经纪人形成委托关系,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也会对农民经纪人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农民经纪人的出现是农村经济集约化的结果,是一种进步,像税收政策上规定的那种一家一户的收购办法目前根本行不通,只能制约经济的发展。 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是由企业自开自抵,且缺乏相应的认证制度约束,所以作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同等抵扣税款效力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
很多情况下,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产品开具发票时,由于对方很少索取发票,所以收购企业在自行填开收购票入账时,很容易虚开收购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以票控税成了一句空话。 由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少,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税款多,为了多抵扣税款,有的收购企业甚至拒绝上游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自己填开收购发票。
由于收购企业的收购业务量大、进货渠道分散,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业务进行监控,导致增值税链条在这一环节彻底断开。其结果,一方面变相地限制了守法企业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投机取巧者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
因此建议改革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