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 者的要求幵具专用发票。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7日国 税发〔1994〕122 号)
例如,某钢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生产的钢材100吨无偿捐赠给某 学校建校舍,该钢材成本价为每吨3000元,售价为每吨3500元(不含税),该钢材企业 用钢材对外捐赠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钢材无偿捐赠 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 X 3500 X 17% =5。 95 (万元)
该钢材企业用钢材对外捐赠应确认销项税额5。 95万元。
注:与原细则规定一致。原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