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派服务应列入“营改增”哪个税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 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 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 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其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全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 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 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 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其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 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
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 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 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
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 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收派服务应列入“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税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