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所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所做的特殊规定如下:
(1)租赁经营中纳税人的认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 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 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 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 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以重 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企业合并、兼并和分立中纳税人的认定
合并、兼并是指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的企业,符合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 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尽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尽税务事宜,应由新设 企业承继。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 为纳税人。
分立前的未尽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3)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单位;铁道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 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
(4)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家投资银行、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作为纳税人,对其分行、 分公司实行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
(5)邮电部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暂以邮电部门为纳税人。
(6)民航总局所属的运输企业,已成为独立法人的,以企业为纳税 人,非独立法人的,暂以民航总局为纳税人。民航总局所属的工业、 供销企业及企业单位,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
(7)企业集团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 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 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 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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