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财政中央与地方收入如何划分或分配1
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所以把这三种情况的税种一般划为地方税。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全部
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所以把这三种情况的税种一般划为地方税。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至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
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国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部分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的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一)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是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依托的,各级政府必须从盈利性的商品生产投资中彻底退出,将这种盈利让渡给企业和个人,而其自身职能向满足公共需要转变,这是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必要条件。
所以,首先应积极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建设良好的政企分明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以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为己任的理论为分税制奠定了基础,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这样,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就会自然而然清楚起来: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
对许多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应按照支出责任和受益程度的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各级政府负担的开支的比例,并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承担具体事务的政府。最后,长远看来,需要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调控地方财政活动,因为,完善后的地方税制能适应当地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并为履行地方财政职能提供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而且,各级政府的税收活动应当实现法制化。
一旦地方政府责任和权力具有高透明度,就会自觉地节制自身的短期行为以接受外部约束,使长远利益得以实现。在解决事权之后,就可以以此来划分财权,使二者统一起来。
(二)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综合美国财政学者塞利格曼提出的三原则(效率原则、适应原则、恰当原则)与迪尤提出的二原则(效率原则、经济利益原则),以及从受益角度,财政职能角度、效率和公平角度考虑,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理论原则大致有:(1)按税基特性划分。
税基广的或富于流动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为地方税。(2)按税种的调节作用划分。对收入与财富具有再分配作用的税种、对经济波动有缓冲作用的税种,对级差收入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以及其他实施宏观调控作用所必须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地方税。
(3)按征税效率划分。由中央征收效率较高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反之,应划归为地方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税收划分理论原则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划分格局大致可以做如下变动:(1)将对收入分配和经济波动调节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的个人所得税,对财富分配具有调节作用的遗产赠与税,以及税基广泛的印花税划归中央税。
(2)将资源税仍作为共享税,但应改变按资源品种划分,让地方占大部分收入的状况。调整后的资源税统一由中央征收,中央与地方各分享收入的50%或者中央按更大的比例分享,以有利于对级差收入的调节。(3)随着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的健全发展,应适当缩小共享税的比重,而这个举措也必须有良好的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支持,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平衡。
(三)减少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要同时兼顾。分税制改革暂时性地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多困难,也由此引发了地方财政的一些短期行为。那么,如何来解决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地方财政节制自己的短期行为,但同时也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呢?最根本的一点是:积极地推行“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改革政策。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取得变为地方税、共享税和中央返还三个渠道,主财源转向中央,次财源留归地方。但由于长期实行的“高税率、窄税基”与税种单一的弊病,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力遭到了严重的削弱,如云南省,它是全国唯一以消费税为主体的省份,(因为烟草业为云南省的支柱产业)1995年,其消费税占“两税”收入的55。
5%。全部上缴中央,造成云南地方财政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如此一来,加宽税基,扩大税源,改善地方税源结构,成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根本所在。其次,地方政府应积极发展地方主力税种。培育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对增加地方收入,改变地方税种单一的局面大有益处。
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现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以把财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它们的税源都很充足稳固,而且绝大部分是归属地方税收,必将成为地方税的重要税收来源。
另外,如果有明确的偿还基础,财政支出范围也明确界定,且拥有的资产是一个可计算和变现的概念,那么,政府将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系,可以发行政府公债。这有利于地方政府以“公债”这种比较规范的融资形式来为一些资本项目筹措资金,从而也抑制其它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形式来筹措政府资金的恶劣做法。
而且,债务筹资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这有助于政府对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谨慎处理。最后,1997年以后开始实施的费税改革是直接针对地方税收收入削弱而导致的强行摊派和收费的措施。当时,农村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叫做:“一税轻、二费重、三摊四派无底洞。
”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1996年各种收费和摊派146。15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56。52%,占地方财政收入的96。29%,比例之大,令人瞪目结舌。可见,费改革对于“费挤税、费侵蚀税基、弱化税收地位和作用”的恶劣现象,有积极改善作用,费税改革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四)使“税收返回”这种权宜之计真正由转移支付制度替代,成为分税制改革的积极的配套措施。首先,就必须建设好转移支付制度,使其成为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分配不均衡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化的主要途径。
当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后,同级政府间由于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历史等因素造成的财政横向不平衡将成为转移支付的根据,中央政府应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缓解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加强宏观调控,解决受益外溢的补偿和特定的社会需要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使其具有多数国家转移支付制度所共通的几个特征,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1)转移支付弹性化,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大国,只有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灵活确定补助额,才能将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发挥。
(2)转移支付的公式化。我国目前转移支付采取“基数法”,从长远看,采用国际通用的因素法将是一个必然。中央政府将选取一些不易受人为控制的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人均GDP等作为实行转移支付的依据,公式化确定各地转移支付额,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3)转移支付法制化。我国应考虑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健全完整的司法预算程序,把转移支付预算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有法可依,杜绝随意性和不必要的行政干扰。(4)转移支付的制衡化。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仍未能合理界定,为了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就应特别注意权责的划分和落实,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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